桃園市照顧服務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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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對象

一、居住於本市(含戶籍地為他縣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經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評估有需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身心障礙者未接受喘息照顧服務。
(二)未聘僱看護(傭)者。
(三)家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
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第4款未聘僱看護(傭)規定之限制:
(一)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
(二)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二、服務內容​

一、服務內容包含協助膳食、協助生活自理、在宅安全照顧、陪同從事休閒活動及陪同就醫(現本市內醫療院所)。
二、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護理、侵入性醫療(插管)服務、洗腎例行性回診之服務(回診接送服務不在此限,時數一次以3小時為限)。

三、補助標準

一、本市社會局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服務費由本市社會局全額補助。
二、領有本市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服務費由本市社會局補助95%,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5%。
三、前二款以外之服務使用者:服務費由本市社會局補助84%,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 16%。

四、收費標準

一、居家式服務:
(一)臨時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385元。
(二)短期照顧服務費:每日最高新臺幣2,500元。
二、社區式服務:
(一)半日服務以4小時計補助新臺幣525元。
(二)全日服務以8小時計補助新臺幣1,045元。
三、機構式服務:
(一)半日服務以4小時計補助新臺幣285元。
(二)全日服務以8小時計補助新臺幣570元。

五、補助時數

(一)由家屬在家照顧,未安置於機構者,每人每年不得超過380小時。
(二)安置於日托機構及就學者,每人每年度不得超過150小時,前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者提高至200小時:低收入戶、家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主要照顧者65歲以上。
(三)安置於住宿教養機構、日間使用日間服務或庇護工場且夜間使用社區居住或團體家庭者、原有聘僱看護(傭)且於合約期滿或關係終止後申請承接或遞補者(需附相關佐證資料),每人每年不得超過80小時。
(四)補助時數依比例12月份核給,起訖日以系統受理月份為起算基準。

六、服務區域

桃園市大溪區、復興區、龍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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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35桃園市大溪區中央路27號​
電話:03-3873970 (代表號) 
傳真:03-3877357
Email:
[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
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3: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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