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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 A單位
相關公告與資訊

派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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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遇權益損害申訴辦法

一、服務過程中若有人身安全、隱私權、財務自主等管理上明顯權益缺失受損事宜等,得向本團隊提出申訴。
       1.申訴人為應為本團隊提供服務之服務對象、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服務。
       2.由主任作為申訴窗口,並於本團隊實體辦公室內設置信箱與申訴單。
二、申訴方式
      1.電子郵件:E-mail:ch10553276@gamil.com
      2.透過本網站右下線上客服功能進行申訴(線上客服是由我們主管親自接收與處理喔)
      3.書面:請郵寄桃園市大溪區中央路27號,請註明主任收
      4.傳真電話:03-3877357
      5.電話:03-3873970#6001 
三、申訴事由範例:
      1.對服務人員態度不滿(非惡意)。
      2.對服務排程或時間安排有異議。
      3.中心環境清潔度有待加強。
      4.文宣資料或公告內容有誤。
      5.服務內容與協議不符。
      6.服務過程中造成輕微財物損壞。
      7.對特定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或服務品質有疑慮。
      8.涉及中心行政流程或規定不合理。
      9.服務人員對服務對象有不當身體接觸或精神虐待。
      10.服務過程中導致服務對象重大傷害或財物損失。
      11.涉及中心員工嚴重瀆職或舞弊行為。
      12.對服務對象個人隱私或資料安全造成嚴重洩漏。
四、申訴採實名制,內容應包含:
      1.申訴人姓名、住居所、連絡電話、身分證號。
      2.申訴之事實及請求。
      3.可取得之相關證明資料。
      4.使用者本人或主要照顧者同意之簽名。
      5.申訴日期。
      6.有代理人,應檢附委任狀,並載名其姓名、居住所、連絡電話、身分證號。
五、申訴資料未符合上述之申訴內容者,申訴者應接獲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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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防治聲明

本團隊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以及勞動部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之規定,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團隊所有員工、派遣勞工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團隊特以書面(並本團隊相關網站中)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團隊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派遣勞工、顧客及第三者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規定者,包括:
一、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任何人(包括顧客或第三者)在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她(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或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或他)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勞工或顧客或第三者遭受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時,依本團隊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團隊所有員工、派遣勞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機構人事部門之 ××先生(或女士),以便依據本團隊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團隊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團隊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團隊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
為加強所有員工、派遣勞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團隊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員工、派遣勞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無故拒不參加者,將依曠職方式受理。為確定本團隊所有員工、勞工及顧客等均已詳閱此份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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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派案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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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派案機置

(一)日常評值:
1.評值期程:本中心每月最後一日工作日
2.評值方式與處置內容:

 

(1)依據一:當月派案結果,服務單位無法接案(不分原因)次數達3次(含)
處置一:次月暫停派案一個月,期滿始得恢覆派案。
依據二:恢覆重新派案後仍達無法接案(不分原因)次數達3次(含)
處置二:依據定期評估期程,暫停派案至下期定期評估結束後,再行恢覆派案。
※例:某B單位於1月無法接案2次,暫停派案並於3月1日恢覆派案,但3月期間又達2次,3月期間屬定期評值期程為5月,所以此次暫停派案期間則應直接延長至下次定期評值期程結束後,12月1日方能恢覆重新派案。
 (2)依據一:當月派案後服務單位回覆之首次服務日未如期提供服務
處置一:若無法如期提供之原因實屬服務單位導致者,當月次數達3次(含)次,暫停派案一個月,期滿始得恢覆派案。
依據二:恢覆重新派案後仍達前述暫停派案標準者,依據定期評估期程,暫停派案至下期定期評估結束後,再行恢覆派案。

 

(二)定期評值:
1.評值期程:
(1)每年5月,評值前一年度12月1日至當年度5月30日
(2)每年11月,評值當年度6月1日至當年度11月30日
2.評值方式與處置內容:
(1)統計評值期間,派案後無法接案(不區分原因)次數,期間累積無法接案次數達6次(含)以上者,暫停派案至下次評值結束,始得恢覆重新派案及重新列入評值。
 ※例:5月評值,符合暫停派案至11月30日止,於12月1日恢覆重新派案資格,並於次年5月再次接受評值
(2)統計評值期間,派案後無法接案(不區分原因)次數,期間累積無法接案次數達4次(含)以上者,且統計期間未參與本中心A單位辦理之A、B資源聯繫會議者,暫停派案至下次評值結束,始得恢覆重新派案及重新列入評值。

(三)評值結果及處置方式: 
1.評值結果未出現有暫停派案情事者,可透過本中心LINE-社區整合型中心A個管與B單位溝通群組中,進行公告結果。
 2.評值結果為暫停派案者(1)使用與B單位之通訊軟體LINE、E-mail、郵寄等方式與B單位進行通知評值結果,通知完成後本中心負責通知之個管督導或人員,應於評值表中註記B單位收件人、職稱及本中心通知B單位知悉之日期。
(2)有關B單位暫停服務之評值內容與結果,應於通知B單位知悉暫停派案後,本中心應將暫停派案之B單位評值的內容與結果以公函方式復知A單位之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111年06月02日AB聯繫會議共同討論後,服務單位無異議後,同意依據下述內容正式實施。

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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