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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派案機置

(一)日常評值:
1.評值期程:本中心每月最後一日工作日
2.評值方式與處置內容:

 

(1)依據一:當月派案結果,服務單位無法接案(不分原因)次數達3次(含)
處置一:次月暫停派案一個月,期滿始得恢覆派案。
依據二:恢覆重新派案後仍達無法接案(不分原因)次數達3次(含)
處置二:依據定期評估期程,暫停派案至下期定期評估結束後,再行恢覆派案。
※例:某B單位於1月無法接案2次,暫停派案並於3月1日恢覆派案,但3月期間又達2次,3月期間屬定期評值期程為5月,所以此次暫停派案期間則應直接延長至下次定期評值期程結束後,12月1日方能恢覆重新派案。
 (2)依據一:當月派案後服務單位回覆之首次服務日未如期提供服務
處置一:若無法如期提供之原因實屬服務單位導致者,當月次數達3次(含)次,暫停派案一個月,期滿始得恢覆派案。
依據二:恢覆重新派案後仍達前述暫停派案標準者,依據定期評估期程,暫停派案至下期定期評估結束後,再行恢覆派案。

 

(二)定期評值:
1.評值期程:
(1)每年5月,評值前一年度12月1日至當年度5月30日
(2)每年11月,評值當年度6月1日至當年度11月30日
2.評值方式與處置內容:
(1)統計評值期間,派案後無法接案(不區分原因)次數,期間累積無法接案次數達6次(含)以上者,暫停派案至下次評值結束,始得恢覆重新派案及重新列入評值。
 ※例:5月評值,符合暫停派案至11月30日止,於12月1日恢覆重新派案資格,並於次年5月再次接受評值
(2)統計評值期間,派案後無法接案(不區分原因)次數,期間累積無法接案次數達4次(含)以上者,且統計期間未參與本中心A單位辦理之A、B資源聯繫會議者,暫停派案至下次評值結束,始得恢覆重新派案及重新列入評值。

(三)評值結果及處置方式: 
1.評值結果未出現有暫停派案情事者,可透過本中心LINE-社區整合型中心A個管與B單位溝通群組中,進行公告結果。
 2.評值結果為暫停派案者(1)使用與B單位之通訊軟體LINE、E-mail、郵寄等方式與B單位進行通知評值結果,通知完成後本中心負責通知之個管督導或人員,應於評值表中註記B單位收件人、職稱及本中心通知B單位知悉之日期。
(2)有關B單位暫停服務之評值內容與結果,應於通知B單位知悉暫停派案後,本中心應將暫停派案之B單位評值的內容與結果以公函方式復知A單位之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111年06月02日AB聯繫會議共同討論後,服務單位無異議後,同意依據下述內容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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