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服務對象
服務請領資格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 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55-64歲失能原住民
(三)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
(一)65 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55-64歲失能原住民
(三)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
二、服務內容
為改善失能者居家生活品質,增進其日常生活功能,減輕家屬照顧負擔,補助其購買輔具,支持失能者於家庭生活,如輪椅、助行器、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飲食輔具、衣著輔具等。
三、補助內容
四、備註
- 輔具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3年,補助額度計4萬元整,並依福利身分別決定部分負擔比率。
- 長照需要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