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照顧服務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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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年12月18日

一、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本市,經本市照管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 2 至 8 級符合該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社會救助法之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無法外出至巷弄站共餐,未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 A級單位核定使用BA05餐食照顧,且未使用其他長期照顧服務滿足餐食需求者(如有特殊情況得經相關單位共同討論),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有餐飲服務需求者:
二、應符資格:欲申請本項服務者,請自行依下表檢核服務使用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資格一到四需全數符合。
對象
資格一
資格二
資格三
資格四
應備文件
老人
年滿65歲以上
獨居
無法自行備餐
或  外出購餐
 
身份證明文件
原住民
年滿55歲以上
獨居
無法自行備餐
或  外出購餐
 
身份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者
年滿15歲以上
獨居
無法自行備餐
或  外出購餐
 
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
年滿15歲以上
有 家人 或
​​其它
支持系統
無法自行備餐
或  外出購餐
家人 或 ​​支持系統
無法提供餐食
身心障礙證明
備註:
​1.前述所稱「獨居」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獨自居住。

(2)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確認)
​(3)65 歲以上夫妻同住。
(4)經桃園市政府訪視評估需列冊關懷之老人。

​2.前述所稱「無法外出購餐」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法外出購餐。
(2)需使用輔具(如:輪椅、電動代步車、助行器、白手杖等)方可外出購餐。
(3)需其他人力支持(如:視力協助員、親友等)方可外出購餐。
(4)其失能狀況致外出購餐有安全疑慮。(如:智能障礙者無法自行於馬路行走等)
三、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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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內容​

許多的長者或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服務使用者)常常因為體況欠佳、經濟條件不好,對於三餐的飲食要求不高,時常因為用餐的不方便,隨便以冷食裹腹,長期下來因營養不良致使健康狀況每況愈下。若是遇到居住較偏遠地區的服務使用者,周遭無飲食店,又無親人隨待在側,其用餐問題更顯的重要,故推動社區送餐服務已成為本團隊照顧失能老者及身心障礙礙者的重要目標之一。

每日送餐的餐食中裝滿熱騰騰的愛心,由送餐員直送到府,使服務使用者能攝取足夠營養、免於煩惱經濟問題及減少疾病的發生,送餐人員並透過每次送餐餐食使用者家,能協助留意服務使用者居住環境的安全,並讓服務使用者持續與人接觸,當發生突發狀況,團隊之工作人員亦能依對服務使用者的了解做最合適的處理與安排

營養送餐意涵:
※協助服務使用者獲得日常生活所需的連續性照顧,結合地方資源提供營養餐飲服務,補充日常所需營養,使之生活安定,促進生活獨立性,以提升生活品質。 
※滿足服務使用者的基本需求,藉由送餐人員每日探訪、問安及關懷,若有異常則以通報,以防範意外發生。

三、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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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以上費用若有誤值,優先依據主管機關公告標準計算。
2.天然災害送餐方式:係以等值餐食品(復熱即食或泡麵等)替代。
3.考量桃園市復興區為偏遠地區,若遇有送餐不易,得經與服務使用者討論後,採彈性方式送餐。​
符合政府補助標準之服務使用者注意事項:
(一)112年6月30日前申請且核定持續使用營養餐飲服務之使用者,其部分負擔依其原核定資格,維持原有規定,倘停止使用服務 3個月視為無營養餐飲服務需求予以結案,如再有使用營養餐飲服務需求,應符合新案資格,方得核給膳費補助(倘服務使用者福利身分異動,依異動後之福利身分重新核予補助)。
(二) 自 112年 7月1日至12月31日前,新核定使用之列冊中低收入戶失能者,包含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5條第 1項第1款津貼資格者,仍免部分負擔膳費。
(三) 113年 1月1日起核定之個案:依據補助標準內容辦理。


四、服務區域

桃園市大溪區、復興區

☛ 立即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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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35桃園市大溪區中央路27號​
電話:03-3873970 (代表號) 
傳真:03-3877357
Email:
[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
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3: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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