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照顧服務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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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對象

65歲以上失能長者


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55至64歲原住民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注意事項:
己經入住照護機構、聘有外籍看護工、領有政府補助之特別照顧津貼、領有住院重病看護補助期間、或領有政府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符合我國長期照顧-居家服務之補助資格,但仍可以全額自費方式購買本服務。

二、政府補助金額

(一)申請政府補助及每月自付額上限分級表

長照等級
政府
​給付額度(元/月)
低收入戶
​(自付額0%)
中低收入戶
(自付額5%)
一般戶
​(自付額16%)
第二級
10,200
0
510
1,632
第三級
15,460
0
773
2,473
第四級
18,580
0
929
2,972
第五級
24,100
0
1,205
3,856
第六級
28,070
0
1,403
4,491
第七級
32,090
0
1,604
5,134
第八級
36,180
0
1,809
5,788
注意事項:
1.上述自付額金額僅為試算每月應自付上限,實際應依當月使用照顧組合之自付額單價(如下表)乘於總使用次數計算之。
2.上述「給付額度」若有誤植,應依我國長期照顧申請及給付辦法辦理。
3.符合長期照顧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長照使用者,倘遇實際需求超出政府給付額度,仍可向本單位提出並依第4.點增購服務。
4.全額自費,請依下述(二)照顧組合、使用次數、給付價格(單價)計算之,請視實際需求購買。

(二)單項照顧組合單價及自付額明細表

碼別
照顧組合
​名稱
給付價格
(單價/元)

(全額自費適用)
低收入戶
​(自付額0%)

中低收入戶
(自付額5%)
一般戶
​(自付額16%)
原民或離島地區額外加計
(全額自費適用)
BA01
基本身體清潔
260
0
13
41
50
BA02
基本日常照顧
195
0
9
31
40
BA03
測量生命徵象
35
0
1
5
5
BA04
協助餵食或灌食
130
0
6
20
25
BA05
餐食照顧
310
0
15
49
60
BA07
協助沐浴及洗頭
325
0
16
52
60
BA08
足部護理
500
0
25
80
100
BA10
翻身拍背
155
0
7
24
35
BA11
肢體關節活動
195
0
9
31
40
BA12
協助上下樓梯
130
0
6
20
25
BA13
陪同外出
195
0
9
31
40
BA14
陪同就醫
685
0
34
109
140
BA15-1
家務協助
(長照使用者)
195
0
9
31
40
BA15-2
家務協助
(含共用區域)

195
97
101
112
40
BA16-1
代購/領/送服務
(長照使用者)
130
0
6
20
25
BA16-2
代購/領/送服務
(含共用物品)
130
65
68
75
25
BA17a
人工氣道管分泌物抽吸
75
0
3
12
15
BA17b
口腔內分秘物抽吸
(懸壅垂之前)
65
0
3
10
15
BA17c
尿管及鼻胃管清潔與固定
50
0
2
8
10
BA17-d1
血糖機驗血糖
50
0
2
8
10
BA17-d2
甘油球通便
50
0
2
8
10
BA17e
依指示置入藥盒
50
0
2
8
10
BA18
安全看視
(限心智障礙使用)
200
0
10
32
40
BA20
陪伴服務
175
0
8
28
35
BA22
巡視服務
130
0
6
20
30
BA23
協助洗頭
200
0
10
32
40
BA24
協助渄泄
220
0
11
35
45
注意事項:
1.上述自付額為每次使用之單價,實際每月應自付金額應以實際使用總次數計算之。
2.全額自費,請依上表「給付價格(單價/元)」購買服務,原民或離島地區需另依
我國長期照顧申請及給付辦法加計原民或離島地區價格(如上表)。
3.欲以全額自費使用本服務者,需先申請政府之長照服務。
  • 若不符本服務申請資格,仍可申請其他長照服務,例: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資源等。

(三)不符政府補助資格或全額自費之使用者,使用服務需另加計之費用

照顧組合
說明
一般區
價格

原民或離島地區
​價格

AA04
​於臨終日提供服務 
於臨終日或前一日提供服務或後一日提供基本身體清潔(BA01)
1,200/次
1,440/次
AA05
​照顧困難
​
1.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 使用者有抗拒或有攻擊行為者。
  • 使用者患有傳染性(疥瘡、肺結核、梅毒等)
  • 使用者領有身障證明(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智能障礙或失智症者)
  • 五十歲以上經確診為失智症者。
  • 使用者之長照等級為五級以上,且領有身障證明之頑性(難治型)癲癇症、植物人或罕見疾病患者。
  • 使用者領有身障證明,且證明中ICD碼註記為腦性麻痺患者(G80)、脊髓損傷者(S14、24、34)、領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為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
2.每日加計一次為限。
3.本組合若遇單次僅提供BA16代購/領/送之照顧組合,則無需加計。
200/日
240/日
AA06
身體​照顧困難
1.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
使用BA01或BA07之照顧組合:
  • 使用者有管路(或傷口、燒燙傷)
  • 移位困難且體重超過七十公斤
(2)使用BA12之照顧組合:
  • 有ADL移位或上下樓梯屬完全依賴
  • 需二名以上照服員同時提供服務
  • ADL可自行坐起,但離床需協助,且體重大於七十公斤。
(3)使用BA01、BA02或BA07之照顧組合:
  • ​十二歲以上(含)之使用者。
​2.每日加計一次為限。
200/日
240/日
AA07
家庭照顧功能微弱
1.符合下述情行者:
  • 使用者經評定長照等級第四級以上,且家庭照顧者為年齡超過七十五歲或領有身障證明或獨居之使用者
  • 使用BA01、BA02、BA03、BA04、BA07、BA08、BA10、BA11、BA12及BA14之照顧組合。
2.每月加計一次為限。
760/月
915/月
AA08
晚間服務
1.服務時間為每日20:00至24:00
​2.
每日加計一次為限。
3.同日若為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則以AA09例假日服務加計。
385/日
465/日
AA09
例假日服務
1.於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提供服務。
2.每日加計一次為限。
770/日
925/日
AA10
夜間緊急服務
1.於晚間24:00至隔日06:00提供非原訂照顧計畫之照顧服務。
2.每日加計一次為限。
1,000/日
1,200/日
AA11
照服員進階訓練
1.加計對象(使用者):
  • 領有身障證明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者、失智症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植物人及罕見疾病患者。
  • 五十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 領有身障證明,且證明中 ICD碼註記為腦性麻痺患者(G80);脊髓損傷者(S14、S24、S34)、或領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
2.使用之照顧組合為:
  • BA01、BA02、BA05、BA07、 BA13、BA18、BA20、BA23、BA24。
3.提供服務之照顧服務員,具備政府核可之失智症或身心障礙者專業訓練證明。

50/日
60/日
注意事項:
本表收費及內容,係依據我國
長期照顧申請及給付辦法訂定。

三、服務內容​

本服務係由接受過專業照顧服務訓練的人員,至長照使用者家中,提供日常生活及身體照顧等服務,主在鼓勵及支持長照使用者透過專業照顧服務員的協助,藉此服務提升或維持長照使用者自我照顧能力,進而舒緩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負荷及壓力。

2024.11.01更新
​※以下表格內容僅供使用本團隊居家式機構提供服務之長照使用者參考:
1.建議時間:依據歷年接受過本團隊提供過居家服務個案,統計分析每次服務執行時間之平均值擬定,實際服務會因不同個案實際需求調整服務時間,若遇以下情事者,請依下述辦理:
  • 經本團隊評估實際項目需求時間少於建議時間,則依實際需求時間執行(以10分鐘倍數安排服務)。
  • 若遇照顧組合安排之服務時間,本團隊居家服務員無法順利完成安排照顧組合內容,請即時向本團隊居服督導員提出及反應,將由本團隊進行評估使用者實際狀況,經評估確實為使用者需求,本團隊將協助增加照顧組合之服務時間。
2.法定時間:係依據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中,照顧組合法定每一組合之執行時間而設定,倘實際需求需超過法定時間時:
  • 應主動向本團隊居服督導員告知調整增加當次使用組合之次數(限核定組數內)。
  • 若遇總核定組數不足,應主動向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提出討論,或以全額自費方式增加服務。
3.服務期間勿私下與居家服務員達成任何協議,避免產生爭議。
4.服務期間居家服務員若在時間內完成應執行之照顧組合,且有剩餘時間,居家服務員仍需待本團隊安排之服務結束時間終了,方能離開服務處所,前述剩餘時間內,居家服務員僅提供服務使用者之陪伴及維護其安全,服務對象不得要求居家服務員額外提供非本團隊安排之照顧組合工作。
組合分類
支付
​碼別
照顧組合
建議或法訂
服務時間

組合內容及說明
​身體清潔​
BA01​
基本身體清潔​
40分鐘
建議時間
1.依使用者的身體清潔需求完成以下項目:
  • 梳頭修面、穿脫衣服、床上擦澡、床上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或相關協助)。 
  • 床上洗頭、排泄物清理,個案如無需求得不執行。
2.本組合
注意事項:
一、原則以1日1組合;必要時得早晚各1組合。
​二、本組合同時段,不可與BA07協助沐浴及洗頭、BA23協助洗頭、BA24協助排泄此三個組合同時使用。
身體清潔
BA07
協助沐浴及洗頭
40分鐘
建議時間
一、於沐浴前進行準備(如:換洗衣物、盥洗用具等)、協助或引導個案至浴間、穿脫衣服、並透過全身淋浴或坐浴或盆浴等方式協助個案身體清潔,若有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等需求則協助執行、事後清理。 
BA03
BA04
BA05
BA07
BA08
身體照顧
BA10
翻身拍背
20~30分鐘
(建議時間)
一、內容:上肢、下肢被動運動,或督促長照給付對象進行主動運動或站立練習​
二、實施一次為一給(支)付單位。

相關操作指引連結:
​
1.衛福部翻身拍背操作指引
身體照顧
BA11​
肢體關節活動
20~30分鐘
(建議時間)
一、內容:扣背、震顫、翻身,及相關照顧指導(依衛生福利部所定指引執行)
二、本組合完整實施一次為一給(支)付單位。
相關操作指引或解釋函令:​
​1.衛福部肢體關節活動操作指引
2.網路吱吱復健
身體照顧
社交能力
營養照顧
促進肢體功能
BA13
陪同外出
30分鐘
(法定時間)
一、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外出,及注意安全
二、外出目的包括:購物、社交活動、辦理事務、參與宗教活動、用餐、散步、上下學、定期式復健或透析治療、運動或其他情形。
相關操作指引或解釋函令:
1.解釋函:110年3月19日有關本組合,服務地點得否為非個案住所。
2.解釋函:110年4月9日有關復健或洗腎使用本組合的規定。
3.解釋函:111年8月3日有關此組合執行居服員是否可自行以交通工具載送疑義。

4.解釋函:112年3月24日有關本組合居服員自行回程取回交通工具期間是否計入陪同外出時間疑義。

四、派案原則

  請點我連結

108.08.01起更新派案方式如下:
(一)依長照需求者意願,選擇服務單位
(二)若長照需求者未選擇單位,則依區域服務單位可提供服務之服務人員比例,輪流派案。

五、服務單位查詢​

點我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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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3873970 (代表號) 
傳真:03-387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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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3: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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